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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清華服務學習  NTHU Service Learning

清華大學服務學習

為鼓勵學生參與服務學習,學習正向的成長經驗,增進學生之公民意識,培養學生對社會關懷與服務奉獻的精神,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負責辦理服務學習課程業務。

目標

(一)、推廣服務學習之精神

(二)、落實服務學習於國內(服務學習課程) 及國外(國際志工)之服務活動

(三)、辦理從事服務學習所需之培訓與相關課程
 
國立清華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

一、國立清華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鼓勵學生參與服務,學習正向的成長經驗,增進學生之公民意識,培養學生對社會關懷與服務奉獻的精

  神,特定本辦法。

二、本校成立「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」,由學務長、教務處及各學院代表一人、與學生代表二人組成。學務長為主席,課外活動組主任為執

  行秘書。小組每學期召開會議至少一次,複審課程內容、檢討執行成效、規劃教育及學習活動方案,以有效推動服務學習課程,責由各院

  系及課外活動組執行。

三、服務學習課程為0學分,以10小時為1單位,學期及暑假皆可開課。自107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學士班學生,須於畢業前修習累計至少60小時

  服務學習課程,成績C-為及格標準。

四、課程實施方式:

(一) 由各學院、學系、學士班開設:與院系有關之行政服務、或融入學系之專業性課程及學習活動等,促使學生應用專業所學知能,提

   升學習效果,每門課得以10小時為1單位開課,最高3單位;每學期必開設至少3單位之課程。

(二) 由課外活動組及住宿書院開設:校內外具服務性內涵之工作,內容可包括學生社團有關之校內外服務,亦可與校內外志工團體、校

   內外行政教研單位結合辦理。每門課開課時數以3單位(30小時)為原則。

五、服務學習課程納入選課系統、需明訂課綱、課程負責人;各學院、系、學士班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由開課單位之系課程委員會、院課程委

  員會初審;課外活動組及住宿書院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由課外活動組初審。所有課程皆須提送「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」複審。期末並進

  行教學意見調查、調查結果送「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」作為改進課程參考。

六、服務學習課程由任課教師督導並得安排助教協助;學務處及各學院分別編列服務學習助教經費、工讀金及校外平安保險預算,以利課程之

  執行。

七、本辦法經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、送教務會議核備後施行。

 

Our History

本校自75學年度起開設「勞作服務」課程,88學年度正式實施,課程內容以校園環境維護為主。為提升清華學子自治自律、勤勞互助、愛護團體之精神。

96學年度起試辦「服務學習」課程,內容以社會關懷與服務為主,試辦成效良好。自98學年度起,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與清華學院(現住宿書院)合作開辦「服務學習」課程,校定必修科目改列為「勞作服務/服務學習」二選一。

 

本校選修「服務學習」課程的學生人數逐年增加中,亦積極與校外單位合作,開拓不同領域的服務類型。​自107學年度起廢除「勞作服務」課程,由各院、各學系、各學士班、課外活動組及住宿書院,共同推動更全面多元的服務學習課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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